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类)综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类)竣工验收流程,助力中小微企业尽快投产,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市规划区内工业地产类项目的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工业地产类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第四条 开发企业申请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及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二)工程建设项目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开发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三)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四)给水、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达到验收接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