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质量不良行为信用评分工作规定(试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合理地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价,保证监督工作质量,对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质量不良行为信用评分作出以下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质量不良行为的信用评分(以下简称信用评分)工作。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评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信用评分工作,应由两名监督人员分别担任检查人和协同检查人,监督科室负责人作为审核人。三、信用评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监督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频率和监督重点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首次检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进行。(二)监督人员应将检查内容及存在问题形成监督记录,通过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告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受检项目部,要求施工项目部通过互动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提交相关补充资料或整改材料扫描件。(三)监督人员应根据施工项目部提交补充资料或整改材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