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行政区内大树采挖移植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质量,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的大树移植、采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树木。第四条行政区内大树禁止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一)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阔叶林;国家级公益林、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确因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抢险救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采挖、移植的,应当严格审批。(二)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严禁采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