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依法依规处置各类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各类建设项目,除建设项目自用外,产生的砂石(不仅限于矿石、沙、土等)等资源的处置。第二条各相关部门、项目属地和区属国有企业要明确职责范围,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一)区项目主管部门。区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和项目属地政府对产生的砂石等资源进行共同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严禁私自外运。负责函告区财政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属地政府及区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情况。(二)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的临时堆放、日常监管、运输畅通工作,负责在项目施工地、资源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配合;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村居群众维稳工作。(三)相关执法部门。交通、交警和城管配合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对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