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持整洁、美观、文明的城市环境,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城区和城乡接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主干道两侧。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扱、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是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机关,下设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公安、交通、交警、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应现场查扣,并立即移交*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依法处理。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