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条 探索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新模式,建设新型幸福院。新型幸福院基础设施应包括周转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符合省新型幸福院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第五条 坚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周转房要明确集体产权,循环周转使用。第六条 村、社区是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监管。第七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