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仓储物流、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且权属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的行为。第三条在新区实际管辖区域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入市地块原则上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外。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第五条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