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垃圾兑换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变末端清扫垃圾为源头减量,有效解决农村“垃圾围村”的问题,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县城区、各镇(街道)、各行政村成立了垃圾兑换银行。为规范垃圾兑换银行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镇、村(社区)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垃圾兑换银行日常管理。县上建总行,镇(街道)建分行,村、社区设网点,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各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垃圾兑换银行的业务办理工作。第三条垃圾收集和处置实行四级责任体系,即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第四条县人居办负责全县垃圾兑换银行的全面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县垃圾兑换银行运营的管理指导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全县垃圾分类业务指导和有毒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力争为每户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村垃圾兑换网点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为垃圾兑换网点配备必要的运营管理设施;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