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安置留用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由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原则,同权同价同责,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