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1 - 12 会计核算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告 条 例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等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努 力 做 好 会 计 核 算 的 各 项 基 础 工 作 , 为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提 供 及 时 、 准 确 、 可 靠 的 会 计
2、 信 息 。第 二 章 一 般 原 则第 三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 如 实 反 映 财 务 状 况 和 经营 成 果 。第 四 条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的 要 求 , 满 足 有 关 各 方 了 解 企 业 财 务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需 要 , 满 足 企 业 加 强 内 部 经 营 管 理 和 财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第 五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 会 计 指 标 应 当 口 径 一 致 、 相 互 可 比 。
3、第 六 条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一 致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如 确 有 必 要 变 更 , 应 当 将 变 更 的 情 况 、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其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在 财 务 报 告中 说 明 。第 七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 确 保 企 业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营 分 析 的 需 要 。 第 八 条 会 计 记 录 和 会 计 报 表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 便 于 理 解 和 利 用 。第 九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
4、第 十 条 收 入 与 其 相 关 的 成 本 、 费 用 应 当 相 互 配 比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遵 循 谨 慎 原 则 的 要 求 , 合 理 核 算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各 项 财 产 物 质 应 当 按 取 得 时 的 时 间 成 本 计 价 。 物 价 变 动 时 , 除 国 家 另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调 整 其 帐 面 价 值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合 理 划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与 资 本 性 支 出 。 凡 支 出 的 效 益 仅 与 本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 应 当 作
5、 为 收 益 性 支 出 ; 凡 支 出 的 效 益 与 几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 应当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2 - 12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报 告 应 全 面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 对 于 重 要 的 经 济 业务 , 应 当 单 独 反 映 。第 三 章 具 体 原 则第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的 会 计 科 目 , 统 一 采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附 录 中 所 列 明 的 工业 企 业 使 用 的 会 计 科 目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企 业
6、 会 计 准 则 附 录 中 统 一 规 定 的 编 号 , 以 便 于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帐 簿 , 查 阅 帐 目 , 和 会 计 电 算 化 。第 十 六 条 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配 备 ,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情 况 , 按 照 “精 简 、 高 效 、 负 责 、 稳 健 、 务 实 ”的 方 针 进 行 设 置 和 任 免 。第 十 七 条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轮 换 。 但 出 纳 人 员 ( 即 资 金 会 计 , 下同 )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 会 计
7、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第 四 章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第 十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工 作 中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质 , 严谨 的 工 作 作 风 ,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第
8、二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热 爱 本 职 业 工 作 ,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 使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技 能适 应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 并 结 合 会计 工 作 加 以 运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及 本 制度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进 行 会 计 工 作 ,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9、 及 时 、完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恪 尽 职 守 、认 真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业 务 管 理 情 况 , 运 用 掌握 的 会 计 信 息 和 会 计 方 法 , 为 改 善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公 司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委 派 , 可 检 查 会 计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的 情况 , 对 于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 应
10、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的 , 依 司 法 程 序 办 理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3 - 12 第 五 章 会 计 工 作 交 接第 二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者 因 故 离 职 ,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 不 得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第 二 十 七 条 接 替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接 管 移 交 工 作 , 并 继 续 办 理 移 交 的 未 了 事 项 。第
11、 二 十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 必 须 及 时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 2) 尚 未 登 记 的 帐 目 ,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 并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经 办 人 员 印 章 。( 3) 整 理 应 该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 对 未 了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 4)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 印 章 、
12、 现金 、 有 价 证 券 、 支 票 簿 、 发 票 、 文 件 、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 以 及 会 计 软 件 及 密码 、 会 计 软 件 数 据 磁 盘 ( 磁 带 等 ) 及 有 关 资 料 、 实 物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交接 , 由 公 司 单 位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负 责 监 交 。第 三 十 条 移 交 人 员 在 办 理 移 交 时 , 要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 接 替 人 员 要 逐 项核
13、 对 对 点 收 。( 1)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要 根 据 会 计 帐 簿 有 关 记 录 进 行 点 交 。 库 存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必须 与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 不 一 致 时 , 移 交 人 员 必 须 限 期 查 清 。( 2)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 如 有 短 缺 ,必 须 查 明 原 因 ,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 3)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核 对 , 如 不
14、 一 致 ,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总 帐 有 关 帐 户 余 额核 对 相 符 ; 必 要 时 , 要 抽 查 个 别 帐 户 余 额 , 与 实 物 核 对 相 符 , 或 者 与 往 来 单 位 、 个人 核 对 清 楚 。( 4) 移 交 人 员 经 管 的 票 据 、 印 章 和 其 他 实 物 等 ,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 移 交 人 员 从 事 会计 电 算 化 工 作 的 , 要 对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15、 交 接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移 交 时 , 还 必 须 将 全 部 财 务 会 计 工作 、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 向 接 替 人 员 详 细 介 绍 。 对 需 要 移 交 的 遗 留问 题 , 应 当 写 书 面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并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注 明 : 单 位 名 称 、 交 接 日 期 、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职 务 、 姓 名
16、, 移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4 - 12 交 清 册 页 数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等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存 档 一 份 。第 三 十 三 条 接 替 人 员 应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会 计 帐 簿 ,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帐 , 以 保 持会 计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第 三 十 四 条 接 替 人 员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料 的 合 法 性 、 真
17、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会 计 基 础 工 作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办 理 会 计 核 算 ,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或 者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 并 及 时 送 交会 计 机 构 。第 三 十 六 条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1)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 凭 证 的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名称 或 者 盖 章 、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 数 量 、 单 价 和 金 额 。( 2)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18、, 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 或 者 是 财 务 章 、 发 票专 用 章 , 从 个 人 取 得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必须 有 经 办 单 位 领 导 人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外 开 出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或 者 是 财 务 章 、 发 票 专 用 章 。( 3) 凡 填 写 有 大 写 和 小 写 金 额 的 原 始 凭 证 , 大 写 与 小 写 必 须 相 符 。 购 买 实 物 的 原始 凭
19、证 , 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 。 支 付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收 款 单 位 和 收 款 人 的 收 款证 明 。( 4) 一 式 几 联 的 原 始 凭 证 , 应 当 注 明 各 联 的 用 途 , 只 能 以 一 联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一 式 几 联 的 发 票 和 收 据 , 必 须 用 双 面 复 写 纸 ( 发 票 和 收 据 本 身 具 备 复 写 功 能 的 除 外 )套 写 , 并 连 续 编 号 , 作 废 时 应 当 加 盖 “作 废 ”戳 记 , 连 同 存 根 一 起 保 存 , 不 得撕 毁 。( 5)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20、的 , 除 填 制 退 货 发 票 外 , 还 必 须 有 退 货 验 收 证 明 ; 退 款 时 , 必须 取 得 双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或 者 汇 款 银 行 的 凭 证 , 不 得 以 退 货 发 票 代 替 收 据 。( 6)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的 借 款 凭 证 , 必 须 附 在 记 帐 凭 证 之 后 。 收 回 借 款 时 , 应 当 另 开收 据 或 者 退 还 借 据 副 本 , 不 得 退 还 借 款 收 据 ( 即 借 据 原 本 ) , 并 且 应 在 借 据副 本 和 借 据 原 本 上 套 写 “已 办 理 核 销 ”字 样 及 核 销 日 期 。第
21、三 十 七 条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 挖 补 。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 应 当 由 开 出 单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开 出 的 单 位 公 章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5 - 12 第 三 十 八 条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要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1)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 应 当 对 记 帐 凭 证 进 行 连 续 编 号 。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需 要 填 制 两张 以 上 记 帐 凭 证 的
22、, 可 以 采 用 分 数 编 号 法 编 定 。( 2)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根 据 每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 或 者 根 据 若 干 张 同 类 原 始 凭 证 汇 总填 制 , 也 可 以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 但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和 类 别 的 原 始 凭 证 汇 总填 制 在 一 张 记 帐 凭 证 上 。( 3) 除 转 帐 和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不 附 原 始 凭 证 外 , 其 他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附 有原 始 凭 证 。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涉 及 几 张 记 帐 凭 证 ,
23、 可 以 把 原 始 凭 证 附 在 一 张 主 要 的记 帐 凭 证 后 面 , 并 在 其 他 记 帐 凭 证 上 注 明 附 有 该 原 始 凭 证 的 记 帐 凭 证 的 编 号 , 或 者附 原 始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所 列 支 出 需 要 几 个 单 位 共 同 负 担 的 , 应 当 将 其 他 单 位 负 担 的 部 分 , 开给 对 方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 进 行 结 算 。( 4) 如 果 在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重 新 填 制 。已 经 登 记 入 帐 的 记 帐 凭 证 , 在 当 年 内
24、发 现 填 写 错 误 的 , 可 以 用 红 字 填 写 一 张 与 原 内容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注 销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字 样 , 同 时 再用 蓝 字 重 新 填 制 一 张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注 明 “订 正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字 样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没 有 错 误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以 将 正 确 数 字 与 错 误 数 字 之 间 的 差 额 ,另 编 写 一 张 调 整 的 记 帐 凭 证 , 调 增 金 额 用 蓝 字 , 调 减 金 额 用 红 字 。 发
25、现 以 前 年 度 记帐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 应 当 用 蓝 字 填 制 一 张 更 正 的 记 帐 凭 证 。( 5) 记 帐 凭 证 填 制 完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后 , 如 有 空 行 , 应 当 自 金 额 栏 最 后 一 笔 金 额 数字 下 的 空 行 处 至 合 计 数 上 的 空 行 处 划 线 注 销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后 , 对 于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 要 认 真 审 核 , 做 到 会 计 科目 使 用 正 确 , 数 字 准 确 无 误 。 打 印 出 的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要 加 盖 审 核 人 员 、 记
26、帐 人 员 及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印 章 或 者 签 字 。第 四 十 条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要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第 四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会 计 帐 簿 。第 四 十 二 条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必 须 采 用 订 本 式 帐 簿 , 不 得 用 银 行 对帐 单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日 记 帐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后 , 用 计 算 机 打
27、 印 的 会 计 帐 簿 必 须 连 续 编 号 , 经 审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6 - 12 核 无 误 后 装 订 成 册 , 并 由 记 帐 人 员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第 四 十 四 条 启 用 会 计 帐 簿 时 , 应 当 在 帐 簿 封 面 上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和 帐 簿 名 称 。 记帐 人 员 或 者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 应 当 注 明 交 接 日 期 、 接 办人 员 或 者 监 交 人 员 姓 名
28、, 并 由 交 接 双 方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第 四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帐 簿 , 登 记 帐 簿 的 基 本要 求 是 :( 1)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时 , 应 当 将 会 计 凭 证 日 期 、 编 号 、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 金 额 和 其 他有 关 资 料 逐 项 记 入 帐 内 ,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 摘 要 清 楚 、 登 记 及 时 、 字 迹 工 整 。( 2) 登 记 完 毕 后 , 要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并 注 明 已 经 登 帐 的
29、 符 号 , 表 示已 经 记 帐 。( 3) 帐 簿 中 书 写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上 面 要 留 有 适 当 空 格 , 不 要 写 满 格 , 一 般 应 占 格 距的 二 分 之 一 。( 4) 登 记 帐 簿 要 用 蓝 黑 墨 水 或 者 碳 素 墨 水 书 写 ,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或 者 铅 笔 书 写 。( 5) 有 下 列 情 况 , 可 以 用 红 色 墨 水 记 帐 :A. 按 照 红 字 冲 帐 的 记 帐 凭 证 , 冲 销 错 误 记 录 。B. 在 不 设 借 贷 等 栏 的 多 栏 式 帐 页 中 , 登 记 减 少 数 。C. 在 三 栏 式
30、 帐 户 的 余 额 栏 前 , 如 未 印 明 余 额 方 向 的 , 在 余 额 栏 内 登 记 负 数 余 额 。D.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可 以 用 红 字 登 记 的 其 他 会 计 分 录 。( 6) 各 种 帐 簿 按 页 次 顺 序 连 续 登 记 , 不 得 跳 行 、 隔 页 。 如 果 发 生 跳 行 、 隔 页 , 应当 将 空 行 、 空 页 划 线 注 销 , 或 者 注 明 “此 行 空 白 ”、 “此 页 空 白 ”字 样 , 并 由记 帐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7) 凡 需 要 结 出 余 额 的 帐 户 , 结
31、 出 余 额 后 , 应 当 在 “借 或 贷 ”等 栏 内 写 明“借 ”或 者 “贷 ”等 字 样 。 没 有 余 额 的 帐 户 , 应 当 在 “借 ”或 “贷 ”等 栏 内写 “平 ”字 , 并 在 余 额 内 用 “”表 示 。( 8) 每 一 帐 页 登 记 完 毕 结 转 下 页 时 , 应 当 结 出 本 页 合 计 数 余 额 , 写 在 本 页 最 后 一行 和 下 页 第 一 行 有 关 栏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过 次 页 ”和 “承 前 页 ”字 样 ,也 可 以 将 本 页 合 计 数 及 金 额 只 写 在 下 页 第 一 行 的 有 关 栏
32、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承前 页 ”字 样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7 - 12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结 计 “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本 月 初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结 计“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年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累 计 数 。 对 既 不 需 要 结 计本 月 发 生 额 也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33、 额 的 帐 户 , 可 以 只 将 每 页 末 的 余 额 结 转 次 页 。第 四 十 六 条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后 ,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根 据 需 要 按 月 度 打 印 。第 四 十 七 条 帐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 不 准 涂 改 、 挖 补 、 刮 擦 或 者 用 药 水 消 除 字 迹 ,不 准 重 新 抄 写 ,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更 正 :( 1) 登 记 帐 簿 时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将 错 误 的 文 字 或 者 数 字 划 线 注 销 , 但 必 须 使 原 有字 迹 仍 可 辨 认 , 然 后 在 划 线 上
34、 方 填 写 正 确 的 文 字 或 数 字 , 并 由 记 帐 人 员 在 更 正 处 盖章 , 对 于 错 误 数 字 , 对 于 文 字 错 误 , 可 只 划 去 错 误 部 分 。( 2) 由 于 记 帐 凭 证 错 误 而 使 帐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按 更 正 的 记 帐 凭 证 登 记 帐 簿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定 期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的 有 关 数 字 与 库 存 实 物 、 货 币 资 金 、 有价 证 券 、 往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等 进 行 相 互 核 对 ,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
35、实 相 符 。对 帐 工 作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 ( 包 括 公 司 内 部 , 公 司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帐 务 往 来 核 对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结 帐 。( 1) 结 帐 前 , 必 须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 2) 结 帐 时 , 应 当 结 出 每 个 帐 户 的 期 末 余 额 , 需 要 结 出 当 月 发 生 额 的 , 应 当 在 摘要 栏 内 注 明 “本 月 合 计 ”字 样 , 并 在 下 面 通 栏 划 单 红 线 。 需 要 结 出 本
36、年 累 计 发 生额 的 , 应 当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本 年 累 计 ”字 样 , 并 在 下 面 通 栏 划 单 红 线 ; 十 二月 末 的 “本 年 累 计 ”就 是 全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 全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下 面 应 当 通 栏 划 双 红线 。 年 度 终 了 结 帐 时 , 所 有 总 帐 帐 户 都 应 结 出 全 年 发 生 额 和 年 末 余 额 。( 3) 年 度 终 了 , 要 把 各 帐 户 的 余 额 结 转 到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结 转 下 年 ”字 样 ; 在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新 建
37、有 关 会 计 帐 簿 的 第 一 行 余 额 栏 内 填 写 出上 年 结 转 的 余 额 ,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上 年 结 转 ”字 样 。第 七 章 会 计 监 督第 五 十 条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督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予 受 理 。 对 弄 虚 作 假 , 严 重 违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8 - 12 在 不 予 受 理 的 同 时 , 应 当 予 以 扣 留 , 并 及 时 向 单 位 领
38、导 人 、 财 务 部 门 领 导 人 报 告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予 以 退 回 ,要 求 经 办 人 员 更 正 、 补 充 。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对 伪 造 、 变 造 , 故 意 毁 灭 会 计 帐 簿 、 凭 据 的 行 为 , 应当 制 止 和 纠 正 ,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 应 当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报 告 , 请 求 作 出 处理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司 财 会 人 员 应 当 对 实 物 、 款 项 进 行 监 督 , 督
39、 促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财产 清 查 制 度 。 发 现 帐 簿 记 录 与 事 物 、 款 项 不 符 时 ,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 及 时 处 理 。 对 情节 严 重 的 , 应 当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请 求 作 出 处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对 指 使 、 强 令 编 造 、 篡 改 财 务 报 告 行 为 , 应 当 制 止 和纠 正 ;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 报 告 , 请 求 处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财 务 收 支
40、进 行 监 督 。( 1) 对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的 财 务 收 支 , 应 当 退 回 , 要 求 补 充 、 更 正 。( 2)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纳 入 单 位 统 一 会 计 核 算 的 财 务 收 支 ,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 制 止 和纠 正 无 效 的 , 应 及 时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报 告 , 请 求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对 违 反 泉 南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经 济 活 动 ,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提 交 书面 报
41、 告 , 请 求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制 定 或 参 与 制 订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预 算 、 财 务 计 划 , 并对 审 批 后 的 财 务 预 算 、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切 实 履 行 核 算 、 监 督 、 反 映 的 职 能 。 对 于 有 前 述各 项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而 不 监 督 、 不 反 映 的 会 计 人 员 , 将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予 以 从 重 处 罚 。第 八 章 审 查 核 销
42、第 五 十 八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建 立 健 全 费 用 开 支 报 销 制 度 。第 五 十 九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对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应 认 真 审 查 核 准 , 对 于 超 范 围 、 超 标准 的 , 不 予 受 理 。 确 实 做 到 费 用 开 支 的 有 效 控 制 。第 六 十 条 费 用 开 支 报 销 的 基 本 审 核 、 审 批 程 序 : 经 办 人 办 理 经 办 手 续 ; 证 明人 或 验 收 部 门 验 证 无 误 后 , 经 办 人 所 在 的 部 门 主 管 进 行 业 务 内 容 审 查 ; 财 会 人 员 根据 费 用
43、 开 支 范 围 的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 公 司 领 导 人 进 行 审 批 。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前 述 运 作 无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2009)第 003 号9 - 12 误 的 程 序 履 行 支 付 职 能 。上 述 各 项 运 作 步 骤 只 能 依 次 进 行 、 不 可 混 淆 颠 倒 。第 九 章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第 六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每 笔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均 须 填 制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 并 严 格 按 照规 定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 手 续 完 整 、 票 据 齐 全 后 , 方 可 办
44、 理 收 付 。第 六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会 计 凭 证 、 单 据 的 传 递 程 序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第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由 资 金 会 计 进 行 日 常 核 算 管 理 , 企 业 的 库 存 现 金 主 要 用 于 企 业 日 常 零星 开 支 。第 六 十 四 条 资 金 会 计 向 银 行 送 存 现 金 必 须 如 实 写 明 来 源 , 提 取 现 金 必 须 如 实 写明 用 途 , 不 得 借 假 名 义 或 采 取 截
45、 留 等 手 段 套 取 和 骗 取 现 金 。第 六 十 五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公 司 现 金 的 管 理 和 核 算 , 比 较 系 统 地 了 解 公 司 现 金 收 付的 动 态 和 库 存 余 额 , 公 司 设 置 “现 金 日 记 帐 ”, 由 资 金 会 计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发 生的 先 后 顺 序 , 逐 日 逐 笔 登 记 。第 六 十 六 条 现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支 付 员 工 的 工 资 、 津 贴 、 奖 金 及 劳 保 福 利 性 支出 ; 支 付 出 差 人 员 应 携 带 的 旅 费 ; 支 付 办 事 人 员 预 借 的 款 项 ; 支
46、付 零 星 采 购 物 品 ;支 付 临 时 性 的 其 他 支 出 ; 公 司 规 定 需 要 支 付 现 金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每 笔 已 报 销 付 款 的 原 始 凭 证 , 由 资 金 会 计 加 盖 的 “现 金 付讫 ”或 “银 行 付 讫 ”戳 记 , 以 防 重 复 或 漏 付 , 并 及 时 登 记 后 送 交 会 计 人 员 编 制 会计 凭 证 。第 六 十 八 条 资 金 会 计 在 现 金 收 付 中 , 应 自 觉 遵 守 “六 不 准 ”: 不 准 以 白 条顶 替 现 金 ; 不 准 挪 用 现 金 ; 不 准 私 人 借 用 公
47、款 ; 不 准 将 收 入 的 现 金 私 自 以 个 人 名 义存 储 ; 不 准 私 自 用 银 行 账 户 代 其 他 或 个 人 或 支 取 现 金 ; 不 准 以 任 何 票 证 代 替 人 民 币 。第 六 十 九 条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 指 晚 上 放 在 办 公 场 所 ) : 库 存 现 金 一 般 保 存 在 2000元 以 下 ; 节 假 日 库 存 的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500 元 ; 超 过 以 上 款 项 应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如 超 过 规 定 数 额 而 意 外 损 失 , 则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第 七 十 条 企 业 应 按 开 户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存 款 种 类 等 , 分 别 设 置 , 由 资金 会 计 根 据 收 付 款 凭 证 , 按 照 业 务 的 发 展 顺 序 逐 笔 登 记 , 每 日 终 了 应 结 出 余 额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应 定 期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核 对 , 至 少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月 份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