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行为,有序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激活农村闲置资源,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民个人闲置房屋(宅基地)进场流转交易,实行免费服务。第二章流转交易范围、主体和方式第五条流转交易范围:本县范围内合法的,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无安全隐患的农村闲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