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1.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 第14 号) 2.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 号)第二条 4.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 年5 月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