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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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1 中国水电七局 华东院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总承包部施工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设备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对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总承包部特点及设备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施工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为完成总承包项目生产及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含普通设备和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除按本管理规定执行外,同时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机电物资部是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宣贯和实施。总承包部把设备安全管理纳入对各工区责任人的目标考核。

2、第四条 工区要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工区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管理人员,保障设备安全所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 大中型设备、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按水电七局统一编写的规程执行。各工区应认真组织对设备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2并严格执行。第六条 设备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车辆交通安全事故。二、配合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做好设备运行环境和工作场所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专项控制措施等方案制定工作,预防设备的意外伤害,杜绝

3、重、特大设备事故。第二章 设备的购置、外租、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七条 设备采购设备采购要按照中国水电七局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控制程序 、 设备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严禁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对于特种设备还应严禁采购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明令禁止的设备。第八条 设备到货验收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

4、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资料。第九条 租赁设备3一、严禁租用技术状况差、存在严重故障及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二、需租用外部设备资源时,必须由设备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用。三、租用特种设备,对于国家规定需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的,必须要求出租赁方提供有效的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第十条 设备现场管理设备现场管理应按照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施工机具设备控制程序 、 设备物资管理办法 、 机械设备修理管理办法及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做好以下设备安全工作:一、新入场或新到项目现场的设备,必须按设备说明书对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及其附件进行入场

5、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还需进行特种设备合格证及有效期的验证,需要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必须经当地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核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二、大中型设备必须人机固定,实行机长责任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各工区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进场安全教育。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熟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和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需要操作证4(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无证上岗,禁止违规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四、

6、在从事危险作业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场所作业的设备,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专项安全措施。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具备安全条件。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地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同时要对设置专人进行监护。五、设备操作及维修保养人员要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六、设备物资部要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检验,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作业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七、实行设备安全签证制,新投入或大修后,必须由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实行班

7、前五分钟安全学习交底制度,对设备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熟悉,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故障时,现场指挥人员必须立即制止设备使用,操作人员也有权拒绝操作该类设备。八、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彻底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第十一条 严格对起重设备安拆、运行、维修工作的安全管理。重要起重作业必须制订详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交5底实施。起重设备的限位、制动、警示等装置必须完善有效,并按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定期检查。第十二条 设备的大修、项修或改造,要按照设备物资管理办法 、 机械设备修理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设备大修、项修或改造

8、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测、试机、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于有国家强制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第十三条 设备报废按照报废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等文件执行。对达到报废条件经总承包部批准报废,凡涉及安全、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国家强制淘汰和特种设备等情况的设备,一律不准继续使用。第三章 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检查第十四条 各工区要增加设备安全教育的投入,形成设备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设备物资部要把设备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去。第十五条 各工区要加强对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

9、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第十六条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能进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机前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操作。6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的设备安全教育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存档。第十九条 设备安全检查的类别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大检查。对设备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化管理,总承包部和各工区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设备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工作要不留死角,包括对外租设备和外协单位所属设备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专人负责督促限期整改。要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第二十条 工区应召开设备

10、安全例会与安全生产例会同时进行。第四章 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第二十一条 设备凡由于使用、操作、维修、保管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非正常性损坏,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照事故损失大小进行分类,依据股份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备事故划分为四级: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30 万元的事故;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100 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500 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二十二条 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一、发生 2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为记录事故,由设备所在工区负责调查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工区设备物

11、资部完整保存。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将机械事故报表及事故责任7处罚结果报机电物资部。二、发生一般事故,当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内的,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5 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视事故情况,机电物资部将参与调查。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将设备事故报表及事故责任处罚结果报机电物资部。三、发生一般事故,当直接经济损失在(含)10 万元以上的,应立即通知机电物资部,24 小时以内通过机电物资部报水电七局资产产权部。视设备事故情况,水电七局资产产权部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组织调查。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 15 日内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改进或补救方案,填写事故报告,并拟定事故责任处罚初步意见报机电物资部

12、。四、发生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100 万元) ,事故工区必须立即报机电物资部,机电物资部应在 8 小时内报告水电七局资产产权部,水电七局将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报告股份公司设备物资部。总承包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赴现场组织调查,要求事故工区及机电物资部在 15 天内上报总承包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详细的事故书面调查报告,由水电七局在 30 天内把事故处理结果上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规定:特种设备的较大事故视事故情况,必要时由股份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五、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必须在 8 小时内报告水电七局资产产权部,水电七局将按规定

13、在 24 小时内报告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派出专业人员会同水电七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处理。8六、内部租赁的设备发生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出租方会同承租方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双方租凭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双方分别上报机电物资部并视情节报七局资产产权部。七、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全体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改进和补救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 ,认真进行分析和调查。八、工区自有设备发生设备事故,除按上述程序外,一般应将上述各项报告、报表报后方分局或公司。第二十三

14、条 设备事故的处罚:一、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机电物资部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及直接损失等因素,审核事故发生工区上报的处理结果,提出最后处理意见,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签发“设备事故处罚通知单”予以执行。二、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总承包部颁发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要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处以罚款。三、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机电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后报安全生产委员会经项目经理审批,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设备事故缓报、谎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工区主任、分管副主任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总承包部将9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工区主任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设备安全管理的奖励总承包部每年对未发生设备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其它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机电物资部负责解释。附件:1、 设备事故处罚通知单的表单格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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