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服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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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科物业服务标准1.目 的建 立 万 科 物 业 统 一 的 管 理 标 准 , 进 一 步 规 范 物 业 公 司 服 务 质 量 。2. 范 围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集 团 下 属 各 物 业 公 司 。3. 职 责集 团 物 业 管 理 部 负 责 本 文 件 的 编 写 、 修 改 、 发 布 。各 地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本 文 件 的 具 体 实 施 , 并 可 提 出 动 议 修 改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4.方 法 和 过 程 控 制万 科 物 业 管 理 标 准 包 括 四 部 分 : 万 科 物 业 管 理 标 准 管 理 服 务 类 ( VKWG08-18-1

2、) 、 万 科 物 业 管 理 标 准 环 境 管 理 类 ( VKWG08-18-2) 、 万 科 物 业 管 理 标 准 设 备 物 资 类 ( VKWG08-18-3) 、 万 科 物 业管 理 标 准 安 全 管 理 类 ( VKWG08-18-4) 。 本 标 准 是 其 系 列 标 准 的 一 部 分 。万 科 物 业 管 理 标 准 管 理 服 务 类1.组 织 规 范1.1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部 门 职 责 明 确 , 部 门 间 职 责 接 口 清 晰 、 工 作 流 程 通 畅 。1.2 建 立 、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 服 务 提 供 、 人 力 资 源

3、、 质 量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 行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各 项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 制 订 各 岗 位 工 作 标 准 及 其 具 体 的 落 实 和 考核 办 法 。1.3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范 围 和 职 责 , 并 有 效 履 行 。1.4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实 行 综 合 一 体 化 管 理 。1.5 公 司 制 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三 年 或 五 年 战 略 规 划 , 制 订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企 业( 质 量 ) 方 针 、 目 标 , 并 进 行 有 效 的 宣 传 , 使 全 员 熟 知 。1.6 公

4、 司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满 足 质 量 方 针 要 求 , 整 个 组 织 活 动 满 足 体 系 要 求 。1.7 质 量 方 针 和 目 标 形 成 文 件 , 由 最 高 管 理 者 批 准 。21.8 公 司 至 少 每 年 按 计 划 进 行 一 次 管 理 评 审 活 动 , 并 确 保 管 理 评 审 输 入 完 整 ,输 出 有 效 , 记 录 完 整 , 评 审 措 施 获 得 落 实 。1.9 公 司 在 不 同 的 层 次 和 职 能 之 间 进 行 有 效 、 充 分 的 沟 通 , 并 有 明 确 的 沟 通形 式 , 如 自 上 而 下 的 例 会 ; 自 下

5、 而 上 的 报 告 、 申 诉 等 等 ; 横 向 沟 通 流 程 顺 畅等 。2. 文 件 资 料 记 录 管 理2.1 明 确 文 件 管 理 的 岗 位 职 责 , 所 有 文 件 、 记 录 标 识 清 晰 , 存 放 整 齐 有 序 ,分 类 合 理 , 方 便 检 索 , 能 保 证 在 三 分 钟 内 取 阅 。2.2 文 件 资 料 记 录 保 持 完 整 、 清 晰 、 无 缺 失 、 无 破 损 。2.3 相 关 部 门 或 岗 位 对 于 所 保 存 的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或 重 要 资 料 应 设 置 文 件 清 单 ,以 方 便 查 阅 , 并 避 免 文 件

6、 丢 失 。2.4 对 与 本 企 业 经 营 运 作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行 业 规 定 进 行 收 集 , 并 确 保 完整 、 有 效 。2.5 客 户 档 案 、 工 程 档 案 、 物 业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 管 理 完 善 。2.6 保 持 文 件 的 现 实 有 效 性 , 作 废 文 件 有 适 当 标 识 。2.7 涉 及 到 公 司 机 密 的 文 件 应 确 保 安 全 , 设 置 借 阅 权 限 , 借 阅 手 续 完 备 ; 文件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有 重 要 文 件 交 接 记 录 。2.8 为 安 全 起 见 , 存 储 于 电 脑

7、中 的 公 司 内 部 及 公 司 与 外 部 单 位 间 的 来 往 审 批文 件 、 与 业 主 相 关 的 资 料 、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要 电 脑 文 件 有 备 份 。2.9 文 件 柜 内 文 件 摆 放 整 齐 , 所 有 文 件 夹 设 有 明 确 标 识 。 柜 内 无 尘 、 无 潮 、无 虫 , 室 内 环 境 适 宜 储 存 。2.10 文 件 、 资 料 的 编 制 或 收 集 、 发 布 、 更 改 、 作 废 、 保 管 等 符 合 文 件 管 理 要求 。2.11 接 管 新 建 物 业 , 在 物 业 正 式 接 管 前 , 与 发 展 商 (

8、或 物 业 所 有 人 ) 签 订( 前 期 ) 物 业 管 理 委 托 合 同 ,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立 后 与 业 委 会 续 签 物 业 管 理 委 托合 同 。32.12 接 管 原 有 物 业 , 在 物 业 正 式 接 管 前 , 与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所 有 人 ) 签 订物 业 管 理 委 托 合 同 。2.13 物 业 管 理 委 托 合 同 内 容 、 时 间 和 签 约 应 具 有 有 效 性 。2.14 合 同 及 资 料 应 保 存 完 整 , 设 置 合 同 清 单 , 并 注 明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2.15 合 同 应 符 合 公 司

9、利 益 和 法 律 要 求 , 应 确 保 保 存 的 有 效 性 。2.16 所 有 质 量 记 录 根 据 体 系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 标 识 清 晰 , 检 索 方 便 。3. 品 质 监 控3.1 公 司 建 立 ISO9000 质 量 管 理 和 运 作 模 式 , 定 期 进 行 内 部 审 核 。3.2 内 审 符 合 ISO9000 标 准 要 求 。3.3 通 过 ISO9000 外 部 审 核 的 管 理 小 区 , 年 度 累 计 外 部 审 核 中 出 现 的 观 察 项和 轻 微 不 合 格 项 8 项 , 严 重 不 合 格 项 为 0

10、项 。3.4 开 展 鼓 励 员 工 参 与 的 品 质 改 善 活 动 。3.5 建 立 完 善 的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 并 能 根 据 不 同 的 投 诉 性 质 做 到 及 时 、 有 效 、满 意 的 解 决 或 平 息 。3.6 有 岗 位 负 责 关 注 集 团 论 坛 上 出 现 的 物 业 管 理 方 面 的 投 诉 , 保 证 在 投 诉 产生 的 两 个 小 时 内 , 或 相 关 部 门 转 交 信 息 后 的 一 个 小 时 内 回 帖 , 该 回 帖 可 以 是礼 节 性 的 , 但 必 须 向 投 诉 者 表 明 其 投 诉 已 被 受 理 。3.7 物 业

11、 管 理 项 目 设 置 专 门 岗 位 负 责 客 户 服 务 。 及 时 反 馈 和 处 理 顾 客 投 诉 ,所 有 投 诉 在 收 到 信 息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给 业 主 , 并 不 断 跟 进 、 反 馈处 理 结 果 。3.8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将 涉 及 到 较 多 业 主 公 共 利 益 的 共 性 投 诉 处理 结 果 ,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业 主 公 布 。3.9 所 有 投 诉 有 完 整 的 记 录 , 有 跟 进 结 果 。3.10 对 有 效 投 诉 予 以 回 访 ,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投

12、诉 处 理 情 况 。3.11 顾 客 有 效 投 诉 处 理 率 为 100% 。43.12 制 订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 并 留 存 记 录 。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包 含 原 因 调 查 、 责任 分 析 、 应 急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3.13 公 司 定 期 对 质 量 事 故 进 行 分 析 , 并 落 实 预 防 措 施 。3.14 对 信 息 分 析 和 管 理 中 常 用 的 统 计 技 术 有 明 确 文 件 规 定 。3.15 相 关 职 责 人 员 掌 握 常 用 统 计 技 术 工 具 运 用 方 法 , 并 能 有 效 运 用 。3.16

13、 规 定 合 同 评 审 程 序 , 明 确 对 顾 客 要 求 的 评 估 程 序 和 方 法 。 并 对 合 同 进 行有 效 评 审 。3.17 公 司 对 新 开 展 或 新 接 管 的 物 业 项 目 和 服 务 进 行 策 划 , 并 保 留 策 划 评 估 记录 。3.18 公 司 建 立 物 业 工 程 改 造 前 评 审 程 序 , 并 按 照 程 序 落 实 , 以 确 保 工 程 的 合理 、 有 效 、 低 成 本 。3.19 管 理 项 目 应 根 据 风 险 情 况 购 买 相 关 物 业 管 理 责 任 险 。4. 信 息 管 理4.1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制

14、 度 , 公 司 内 及 各 物 业 管 理 小 区 设 立 专 门 岗 位 负 责 信 息 的收 集 和 传 递 。4.2 按 要 求 定 时 编 制 并 传 递 半 月 报 及 重 要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信 息 。4.3 重 大 的 质 量 事 故 、 突 发 事 件 、 顾 客 投 诉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报 给 相 关 部 门或 人 员 。4.4 按 照 集 团 信 息 管 理 和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要 求 , 及 时 、 准 确 的 向 集 团 传递 相 关 信 息 。4.5 公 司 加 强 与 同 行 业 的 交 流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5、两 次 外 部 交 流 活 动 。4.6 积 极 参 加 集 团 内 部 物 业 管 理 交 流 活 动 。4.7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工 作 平 台 , 用 以 对 内 管 理 和 信 息 传 递 。 有 专 门 岗 位 负 责 信息 的 及 时 登 载 、 更 新 与 维 护 。4.8 推 进 办 公 网 络 化 管 理 , 公 司 和 各 管 理 项 目 的 电 脑 联 网 , 职 能 部 门 的 电 脑普 及 率 达 到 80 , 管 理 项 目 至 少 有 1 台 可 联 网 电 脑 。54.9 物 业 管 理 专 业 软 件 在 公 司 和 管 理 项 目 得 到 推 广 和

16、应 用 , 相 关 人 员 接 受 相应 培 训 , 能 熟 练 使 用 软 件 办 公 。4.10 物 业 管 理 、 物 业 资 产 、 物 业 人 事 软 件 资 料 及 时 更 新 与 维 护 , 其 内 容 至 少2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5. 人 力 资 源 管 理5.1 公 司 通 过 大 专 院 校 、 人 才 市 场 、 劳 务 市 场 等 专 门 机 构 招 聘 人 员 。 新 聘 人员 应 通 过 面 试 、 笔 试 或 现 场 操 作 合 格 后 方 可 录 用 。5.2 对 所 有 正 式 员 工 , 按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17、 , 并 按 照 国 家 和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购 买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5.3 为 员 工 提 供 符 合 劳 动 法 要 求 的 劳 动 保 护 , 所 有 员 工 都 接 受 职 业 安 全 培 训 。5.4 每 年 针 对 不 同 的 岗 位 人 员 , 制 订 相 应 的 培 训 计 划 , 并 落 实 和 实 施 , 保 证所 有 人 员 每 季 度 接 受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8 小 时 , 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至 少 每 半 年 总 结 一 次 培 训 工 作 。5.5 公 司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两 次

18、 管 理 项 目 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研 修 。5.6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物 业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培 训 , 熟 悉 物 业 管 理 的 基本 法 律 知 识 。5.7 员 工 培 训 工 作 符 合 培 训 制 度 要 求 。5.8 公 司 建 立 定 期 考 核 制 度 , 并 有 效 落 实 。5.9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员 工 满 意 度 调 查 , 并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 并 对 员 工反 映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落 实 。5.10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9、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 持 证 上 岗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持 证上 岗 率 达 到 100%, 公 司 及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主 管 级 别 以 上 的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物 业管 理 上 岗 证 持 有 率 达 到 80%以 上 ,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持 有 物业 管 理 上 岗 证 。5.11 建 立 创 新 机 制 , 鼓 励 员 工 开 展 各 种 管 理 、 服 务 和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65.12 公 司 确 保 每 年 度 有 超 过 3 项 在 内 部 管 理 、 客 户 服 务 、 企 业 经 营 上

20、的 创新 措 施 得 以 有 效 应 用 。6.顾 客 关 系6.1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按 规 定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6.2 管 理 项 目 积 极 协 助 业 主 委 员 会 建 立 和 运 作 。6.3 管 理 项 目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建 立 规 范 、 友 好 的 关 系 , 沟 通 顺 畅 。6.4 所 有 住 宅 类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与 业 主 签 订 业 主 公 约 , 接 管 原 有 物 业 的 管 理 项目 未 签 订 的 , 应 补 签 业 主 公 约 。6.5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向 业 主 公 布 紧 急 联 系 电 话 、 日 常

21、服 务 电 话 及 公 司 投 诉 电 话 。6.6 建 立 24 小 时 接 听 电 话 制 度 , 接 听 业 主 报 修 、 求 助 、 投 诉 等 , 并 做 好 相关 记 录 。6.7 住 宅 类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每 季 度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6.8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按 计 划 开 展 , 活 动 结 束 后 进 行 评 估 积 累 经 验 。6.9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应 有 与 物 业 用 途 相 符 的 社 区 活 动 场 地 、 设 施 。6.10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至 少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业 主 恳 谈

22、会 , 加 强 与 业 主 的 沟 通 与 联络 , 听 取 业 主 的 建 议 与 意 见 。6.11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内 设 立 业 主 意 见 箱 。6.12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顾 客 意 见 调 查 , 并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对 调 查 中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进 行 改 进 。6.13 两 个 业 主 以 上 的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编 制 季 度 管 理 服 务 报 告 , 每 季 度 将 管 理 、服 务 及 财 务 信 息 ( 管 理 服 务 费 收 支 情 况 和 维 修 基 金

23、 使 用 情 况 ) 向 业 主 公 布 ;单 个 业 主 的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 编 制 物 业 管 理 周 报 , 定 期 向 业 主 公 布 管 理 、 服 务信 息 。 要 求 提 供 的 季 度 管 理 报 告 和 物 业 管 理 周 报 全 面 、 真 实 、 客 观 。7. 居 家 、 商 务 服 务7.1 服 务 人 员 服 务 及 时 、 不 拖 沓 , 赴 约 提 前 到 达 时 间 不 超 过 5 分 钟 , 迟 到最 迟 不 超 过 2 分 钟 。77.2 服 务 过 程 中 服 装 要 求 穿 戴 整 齐 , 符 合 公 司 CI 手 册 的 规 定 , 不

24、浓 妆 艳 抹 ,不 佩 带 金 银 首 饰 , 仪 态 符 合 礼 仪 规 范 要 求 , 面 带 微 笑 .7.3 对 顾 客 的 资 料 、 物 品 、 现 金 有 明 确 收 交 记 录 。7.4 各 项 居 家 、 商 务 服 务 提 供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7.5 公 布 服 务 项 目 及 价 格 表 , 并 在 服 务 前 向 服 务 对 象 说 明 服 务 内 容 及 相 应 的价 格 。7.6 零 修 、 急 修 及 时 率 100%, 返 修 率 不 高 于 1%( 随 机 抽 样 值 ) 。 服 务 质量 回 访 满 意 率 不 低 于 95%

25、。7.7 会 所 等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符 合 公 司 相 关 要 求8. 商 铺 管 理8.1 商 铺 消 防 符 合 规 定 , 管 理 项 目 应 建 立 和 落 实 定 期 检 查 商 铺 消 防 设 施 的 制度 。8.2 无 违 法 违 章 装 修 、 乱 搭 建 、 乱 悬 挂 、 乱 张 贴 。8.3 落 实 好 门 前 三 包 , 铺 面 整 齐 , 无 违 章 摆 卖 , 无 乱 扔 垃 圾 、 无 污 水 。8.4 排 放 油 烟 、 噪 音 等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 无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8.5 商 铺 手 续 齐 全 , 并 有 登 记 管

26、 理 。 商 铺 资 料 包 括 业 主 资 料 、 从 业 人 员 基 本资 料 、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相 关 管 理 协 议 等 。8.6 商 铺 周 围 清 洁 美 观 卫 生 , 商 铺 经 营 行 为 不 影 响 业 主 正 常 居 住 和 生 活 。8.7 广 告 、 霓 虹 灯 、 招 牌 整 洁 统 一 美 观 、 无 安 全 隐 患 或 破 损 等 。9. 接 管 验 收9.1 公 司 在 接 管 新 项 目 时 进 行 房 屋 接 管 前 验 收 , 并 留 有 记 录 。9.2 公 司 制 定 房 屋 验 收 标 准 。9.3 管 理 项 目 保 留 房

27、 屋 返 修 跟 进 记 录 。10. 入 住 办 理10.1 制 订 入 住 手 续 办 理 程 序 并 得 到 落 实 。10.2 保 存 各 种 已 签 有 效 协 议 , 含 业 主 公 约 等 。10.3 保 留 完 整 的 房 屋 交 付 验 收 等 有 效 记 录 。810.4 在 迎 接 新 项 目 业 主 入 伙 时 , 进 行 入 伙 前 策 划 和 培 训 。11. 经 营 管 理11.1 公 司 开 展 与 物 业 有 关 的 多 种 经 营 业 务 ,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开 展 房 屋 代 理 租 赁业 务 、 各 种 生 活 配 套 服 务 及 公 共 配 套

28、 设 施 代 理 经 营 业 务 等 。11.2 公 司 收 支 至 少 达 到 平 衡 状 态 。11.3 公 司 应 严 格 控 制 成 本 支 出 , 单 位 面 积 物 业 管 理 成 本 应 控 制 在 下 列 标 准 内 :单 位 面 积 管 理 成 本( 元 /平 方 米 ?月 ) 深 圳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其 他 地 区多 层 住 宅小 高 层 住 宅 3.601.60高 层 住 宅 3.753.60综 合 大 厦 5.905.50写 字 楼 17.5013.00注 : 单 位 面 积 管 理 成 本 = 物 业 管 理 总 成 本 ( 月 ) 物 业 管 理 面

29、积12.管 理 目 标 标 准公 司 应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管 理 目 标 , 其 目 标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管 理 目 标标 准管 理 目 标标 准9物 业 管 理 费 收 缴 率 ( %/年 ) 95%公 共 火 灾 发 生 数 ( 件 /年 ) 0火 警 有 效 控 制 率 ( %/年 ) 100%可 控 事 件 发 生 数 ( 件 /年 ) 0顾 客 满 意 度 ( 年 ) 4.0员 工 满 意 度 ( 年 ) 4.0顾 客 有 效 投 诉 率住 宅 类 物 业( 件 /户 ?年 )8其 他 物 业( 件 /平 方 米 ?年 )0.1万 科

30、 物 业 管 理 标 准 环 境 管 理 类1.人 员 素 质1.1 熟 悉 社 区 的 环 境 和 业 主 情 况 , 熟 悉 本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 工 作 方 法 和 流 程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工 作 技 能 , 具 有 较 强 的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1.2 按 照 万 科 物 业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手 册 统 一 着 装 ( 业 务 外 包 除 外 , 但 仍 须 着 工作 服 ) , 保 持 整 洁 , 正 确 佩 戴 工 牌 。1.3 言 语 文 明 、 作 业 规 范 、 认 真 负 责 、 精 益 求 精 。2.内 务 管 理2.1 保 洁 、 除

31、 雪 、 绿 化 工 具 、 设 备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 统 一 存 放 于 指 定 的 干燥 场 地 , 摆 放 整 齐 、 保 持 清 洁 , 标 识 清 楚 , 存 放 不 能 有 碍 观 瞻 。 机 械 性 工 具应 做 到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 或 与 厂 家 签 订 维 保 合 同 , 实 施 监 控 并 记 录 。 确 保 连 接部 位 无 异 常 、 机 油 不 发 黑 且 无 明 显 浑 浊 现 象 、 动 作 无 异 音 、 操 作 灵 敏 , 机 身清 洁 ; 对 长 时 间 不 使 用 的 机 械 性 工 具 要 定 期 试 动 作 , 以 保 持

32、 其 工 作 灵 敏 性 。2.2 集 体 住 宿 房 间 应 保 持 干 净 、 整 齐 、 无 异 味 、 无 乱 挂 乱 放 乱 贴 等 现 象 。102.3 每 周 至 少 安 排 一 次 内 部 沟 通 活 动 。3.绿 化 管 理3.1 小 区 公 共 绿 地 、 庭 院 绿 地 及 道 路 两 侧 绿 地 合 理 分 布 , 花 坛 、 树 木 、 建 筑小 品 配 置 得 当 、 层 次 分 明 。3.2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绿 地 人 均 1 平 方 米 以 上 ; 旧 区 改 造 的 小 区 , 公 共 绿地 人 均 不 低 于 0.5 平 方 米 。3.3

33、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应 按 照 CI 要 求 对 植 物 进 行 名 称 标 注 , 并 将 植 物 名 录 备 案管 理 。3.4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应 根 据 植 物 生 长 习 性 编 制 植 物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 对 植 物 进 行定 期 养 护 , 外 包 的 绿 化 项 目 应 要 求 承 包 方 提 供 植 物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 并 监 督 检查 。3.5 花 草 树 木 长 势 良 好 , 修 剪 整 齐 美 观 , 无 明 显 病 虫 害 , 无 折 损 现 象 , 无 斑秃 , 无 灼 伤 。 枝 干 无 机 械 损 伤 , 叶 片 大 小

34、、 薄 厚 正 常 , 不 卷 、 不 黄 、 无 异 常落 叶 现 象 。3.6 小 区 植 物 干 体 和 叶 片 上 无 明 显 积 尘 、 无 泥 土 , 绿 地 无 纸 屑 、 烟 头 、 石 块等 杂 物 ,无 积 水 。3.7 小 区 无 枯 死 乔 木 , 枯 死 灌 木 、 枯 萎 地 被 植 物 每 1000 平 方 米 范 围 内 累 计面 积 不 超 过 2 平 方 米 , 且 枯 死 灌 木 、 枯 萎 地 被 植 物 每 块 不 超 过 0.5 平 方 米 。枯 死 挽 救 乔 木 可 只 保 留 树 干 但 须 能 见 青 皮 , 新 移 植 乔 木 需 保 留

35、部 分 树 叶 , 要达 到 景 观 效 果 。3.8 乔 木 类 树 干 正 常 生 长 挺 直 , 骨 架 均 匀 , 树 冠 完 整 。3.9 乔 灌 木 应 保 持 美 观 的 形 状 、 造 型 植 物 必 须 形 态 明 显 、 枝 条 无 杂 乱 现 象 。3.10 草 坪 长 势 良 好 , 目 视 平 整 , 生 长 季 节 浓 绿 , 深 圳 地 区 茎 叶 高 度 在4cm 左 右 , 立 春 前 可修 剪 为 2cm 左 右 。 其 它 地 区 草 坪 茎 叶 高 度 可 在 6-8 厘 米 左 右 。3.11 绿 地 和 花 坛 无 杂 草 ( 人 不 常 经 过 区 无 明 显 杂 草 ) 、 无 破 坏 、 无 积 水 、 无杂 物 、 无 枯 枝 、 无 践 踏 、 无 鼠 洞 及 随 意 占 用 、 无 直 面 向 天 裸 露 黄 土 现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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