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编 侵权行为之债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理由,它是从反面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二)特征:l 免责事由是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因此免除事由又可称为阻却违法事由。l 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免除侵权责任常常会构成对强行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免责事由的分类l 根据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因而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造成,行为人据此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外来原因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l 根据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殊免责事由。前者是指在一般过错责任中都可以适用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等;后者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区分二者对于确定不同归责原则指导的案件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