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研究所王宏哲 1导论 一、法学的概念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律问题包括:立法问题、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