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劳动合同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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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全 日 制 用 工 使 用 )甲 方 : 乙 方 :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乙 方 联 系 电 话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监 制劳 动 保 障 咨 询 电 话 : 12333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签 订 本 合 同 ,并 共 同 遵 守 。一 、 甲 方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2、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经 济 类 型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地 址 : 通 讯 地 址 : 二 、 乙 方 基 本 情 况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年 龄 户 籍 类 型 ( 非 农 业 、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在 新 疆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3三 、 劳

3、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按 以 下 种 方 式 确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A、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B、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自 年 月 日 起 ,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C、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自 年 月 日起 生 效 , 至 完 成 本 项 工 作 任 务 之 日 止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4、 地 点第 四 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五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 岗位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对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认 按 以 下 条款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A、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每周周 为

5、休息日。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4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第九条 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加点工作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延 长 工 作 时 间每 日 不 得 超 过 3 小 时 ,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 并 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甲 方 部 分 工 作 岗 位 需 实 行 综 合 计

6、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由甲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行。第 十 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休息、休假权利。甲方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安排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六 、 劳 动 报 酬第 十 一 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

7、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甲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对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选 择 以 下 条 款 确 定 :A、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按 照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中 的 内 部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确 定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其 每

8、月 工 资 为 元。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定额,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5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D、(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等制度,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 ( 工 资 集 体 协

9、 商 协 议 、 内 部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办 法 ) 确 定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或 其 他 原 因 使 乙 方 下 岗 待 工 的 , 甲 方 支 付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每 月 元 或 按 执 行 。七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按 时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 其 中 依法 应 当 由 乙 方 缴 纳 的 部 分 ,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 资 报 酬 中 代 扣 代

10、缴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应 当 依 法 为 乙 方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 并 每 年 向 职 工 公 布 本单 位 全 年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 接 受 职 工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如 乙 方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 甲 方 应 负 责 及 时 救 治 , 或 提 供 可 能 的 帮 助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为 乙 方 依 法 办 理 劳 动 能 力鉴 定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履 行 必 要 的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补

11、充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 和 补 充 医 疗 , 具 体 标准 为 :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依 法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福 利 待 遇 , 并 同 意 为 乙 方 提 供 如 下 福 利 待遇 : 。八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九 条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劳 动 卫 生6标 准 的 劳 动 作 业 场 所 , 切 实 保 护 乙 方 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如 乙 方 工 作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12、危 害 , 甲 方 应 如 实 告 知 乙 方 , 并 按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保 护 乙 方 的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乙 方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 发 给 乙 方 必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并 每 ( 年 /季 /月 ) 免 费 安 排 乙 方 进 行 体 检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的 有 关 规 定 , 做 好 职 工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保健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的 违 章 指 挥 、

13、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对 甲 方 及 其 管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 有 权 对 甲 方 提 出 批 评 并 向 有 关 部 门检 举 、 控 告 。九 、 竞 业 保 密 限 制 和 培 训 服 务 约 定第 二 十 三 条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约 定 以 下 条 款 :A、 乙 方 工 作 涉 及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的 , 甲 方 可 以事 前 与 乙 方 依 法 协 商 约 定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或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竞 业 保 密 限

14、制 协 议 为 本合 同 附 件 ) 。B、 由 甲 方 出 资 对 乙 方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并 要 求 乙 方 履 行 服 务 期 的 , 应 当事 前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并 签 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 培 训 服 务 约 定 协 议 为 本 合同 附 件 ) 。十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第 二 十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二十五条

15、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7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16、同(关系)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 一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三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十 二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第 三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乙 方 可 以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仲

17、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后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1: 2: 3: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有关 规 定 执 行 。8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合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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