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或认定。第五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执行。第六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标准与细则基本项目总分9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