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救助,建立健全困难帮扶援助机制,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设立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县慈善会发起并在县慈善会冠名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对外由县慈善会以本基金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县级专项基金。第三条基金用于具有户籍并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和其他困难优抚对象。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基金启动时,县财政注入100万元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募集情况,县财政及时予以保障,确保基金余额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进行。除捐赠人指定用途的物资外,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