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验管办),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第二章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局质检中心负责现场监督。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验管办申请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第三章 专项竣工验收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部门和内容包括:(一)规划部门1.规划基本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