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应当符合县、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已分割转让并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以分割所属出让宗地进行认定。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