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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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务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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