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矫正社工是在县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人员的全日制专门工作人员。第三条 社区矫正社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社区矫正社工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社工工作模式采取“人员集中、管理辐射”的办法。其中芹阳辐射林山,华埠辐射桐村、杨林,池淮辐射苏庄、长虹,马金辐射齐溪、何田,音坑辐射中村,村头辐射大溪边。社区矫正社工日常工作受所在乡镇司法所和被辐射乡镇司法所双重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司法所负责人统筹协调,人员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司法局适时进行调配。第五条 社区矫正社工在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指导管理下,承担下列相关工作:(一)协助开展调查评估、矫正接收、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