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创新科技人才引进机制,根据*,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引进的科技人才为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不改变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向聘用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的智力引进和人才流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引进对象为市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暂行)所列的A、B、C、D、E五类人才以及行业领域急需紧缺的实用型人才。第四条柔性引进科技人才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市,且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隶属关系在市的事业单位。(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三)有明确的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合作事项。(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引进的科技人才提供良好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条柔性引进的科技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项技能特长,能够满足市用人单位需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三)无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