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效能、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在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基层服务中的“庸、懒、散、乱、慢、拖”等问题,健全“明责、履责、督责、追责”闭环落实机制,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市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高质高效贯彻落实,着力营造“该我干、我在干、我干成”的优良作风,结合市委、区委“讲政治、转作风、强责任、抓落实”“立说立行说干就干”主题活动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部门(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及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班子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作为”:1.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区委会议精神不到位的;2.对政策法规制度规定、上级决策部署、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有令不行、无实质行动和效果或者有行动但没有效果的;3.对上级明确要求的事项、对市场主体合理诉求,以无正式文件为由,不研究推进、不落实落地的;4.对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5.对职责范围内应担当的工作不担当,该研究不研究,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