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区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发展动力,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方式,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包括老旧小区更新、低效空间更新、交通轴线更新、文化遗存更新、生态系统更新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节约集约、产城融合的原则。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