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大数据智能化领域项目评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运用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谋、咨询和服务作用,提高对大数据智能化项目技术把关能力,有序推进全县数据管理和智慧应用建设。根据*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县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大数据单个建设计划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要报送到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启动评审评估程序。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送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备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数据智能化项目评审评估工作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建立大数据智能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建立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同时,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牵头负责对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数据智能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含台式机、服务器等)、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含云服务等)、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向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