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必须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或政府性拨付资金)、“资金池”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来源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及院坝、绿化建设等基础设施工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条属专项资金投入的,按相关程序申报;属“资金池”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的,建设单位须经请示县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条成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小组,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由县卫生健康委班子成员,规划发展与体制改革科、财务科、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相关资质审核和工程质量评审、确定施工单位等。凡与参加竞争比选或抽签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第六条施工单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