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墓是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的,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点。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殡葬用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为特殊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监管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遵照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墓应当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