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补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促进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要求,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在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和土地开发中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自愿前提下,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自主组织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第三条 按照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以奖代补”的原则,让民间投资主体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第四条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高等别、高质量的水浇地和水田,开发耕地自然质量等别不低于11等。第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耕地指标入库后,区人民政府对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奖励补助,以保证区耕地面积不减少。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以及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