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程序,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试行)。第二条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县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第三条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我县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处理工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处理工作,做好监督考核工作。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