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牌匾是指:(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第四条 凡在*区规划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落地式广告、附着式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区规委会研究;凡在市规划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落地式广告、附着式广告的,由区规委会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第五条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