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名校长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提升校长办学治校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校长队伍,推动我县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评选范围为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现任正职校长(园长)。二、评选周期及人数名校长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名校长不超过10名,纳入全县教育系统人才库管理。三、评选条件(一)担任正职校长(园长)5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幼儿园园长、小学校长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校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二)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恪守公正、廉洁、效率的行为准则,品德高尚、为人师表。(三)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办学。合理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