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区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