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对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第三条受理机关属于X市范围的,在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