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就业登记提质扩面专项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我县就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年龄段内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第三条县人力社保局监督指导全县就业登记工作。镇乡(街道)人力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