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立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文化的贡献,展示丰富的具有特色的人文传统;(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