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第一条根据*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确定本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其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组织行为;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等。第三条区司法局监督管理本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第四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坚持依法办事、合理便民、公开公正、规范高效,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指派。第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建刑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人员名单每年5月调整一次。第六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办案人员库:(一)有过错过失或未充分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二)案卷制作不符合要求,经法律援助中心责令整改达2次仍不合格的;(四)上年度办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