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证照同办”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第三条 在区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经营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新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仅限预包装食品);(二)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三)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四)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许可事项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应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