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经审批同意,通过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担保或处置、租赁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经营服务性收入。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租金收入),利用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提供服务、开办经营实体、担保等取得的收益。(二)处置(赔偿)性收入。执收单位对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转换、报废等处置取得的收入(或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损失赔偿收入等。(三)特许使用权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