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按规定应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决策时,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要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认是否已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市政府办负责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指标进行风险评估。 (一)规划与发展类。包括编制或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业规划等。 (二)投资项目与建设类。包括重大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