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效益,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特指财政资金实行定期存放。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社保类资金投标金额实施投标量限定。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