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内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材料、沥青、装潢垃圾、混凝土材料、其他散装材料等(以下简称“建筑施工渣土”)。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标第四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是,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堆放、处置和运输建筑施工渣土行为;鼓励支持设立有资质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车辆改装密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