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为激励和扶持我县“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核标准“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包含商贸在库大个体)。3.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国家规上和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国家规上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