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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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7月1日实施。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 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 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老有所乐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

3、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

4、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 电视报刊 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

5、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

6、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

7、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 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

8、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 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

9、人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

10、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11、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 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12、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 医疗护理精神慰藉 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

13、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 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

14、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

15、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

16、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 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 诊断和治疗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 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五章 社会优待

17、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

18、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 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 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 ,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

19、的环境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 验收 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 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六十四条

20、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

21、,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

22、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 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

23、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侮辱 诽谤老年人,构

24、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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