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规范整合资金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整合资金报账制度是指整合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据,县级责任部门或镇(乡、街道)财政所统一资金支付、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整合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规定资金范围中16类中央、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市县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本级财政涉农资金,统一纳入县整合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拨款、报账和管理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在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县财政局是整合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整合资金专户管理,主要承担资金的筹集、调拨、监管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是整合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