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村民代表的条件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和党组织、村委会保持一致。第二条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第三条思想进步、为人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第四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能够代表群众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第五条带头遵守村规民约,无违反公序良俗、乱搭乱建、违法乱纪行为。第六条坚持正义,敢于同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自觉维护本村的团结与荣誉。第二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任期第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根据本村村民代表总职数要求和村规模,依照“相近相邻相亲、有利于联系农户”的原则,按“每五户至十五户”划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内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一致,村民代表在任期内调整,仍在原划分小组内更换、补推。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权利第八条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自觉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指导,有权接受教育、参与培训。第十条满足人数条件,有权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