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认为其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下同)提出的投诉。提出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投诉人。被投诉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被投诉人。第三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层级监督、依法查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影响较大、案件情况复杂及属地管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投诉案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监督和回复工作。第五条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