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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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规模化水厂向农村的管网延伸工程(以下简称管网延伸工程)和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区级财政预算和各村水费结余资金为主,由镇街财政兜底补足,同时由供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多方发力共同保障农村饮水长效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第四条 区水利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区级财政基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基金的筹集,并监督使用;镇街作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镇级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 基金主要由区财政预算经费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的水费中除应缴水费、应支费用、留存的“奖励基金”以外的结余资金组成;当以上两部分不足时,由镇街财政兜底补足。第六条 区级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财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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