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涉矿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开采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手续:(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二)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且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三)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且产生矿产品20万吨以内的建设项目。